(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71号原告:马×。被告: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戴××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马×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永标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孔孜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