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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71号原告:马×。被告: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戴××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马×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永标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孔孜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