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强与齐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齐淑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王强,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齐淑花,女,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木材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齐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霍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