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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强与齐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齐淑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王强,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齐淑花,女,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木材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齐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霍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