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二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薛秋莲诉被告李大力其他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秋莲,李大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276号原告薛秋莲,女,汉族,1950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艳君,女,汉族,1972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新才,男,汉族,1945年8月29日出生。被告李大力,男,汉族,1946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良,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秋莲诉被告李大力其他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秋莲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秋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秋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25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刘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