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永强与赵志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强,赵志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刘永强,男,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赵志宏,男,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强诉被告赵志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强以其所追要款已还清为由,于2010年3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强承担。审判员 刘文亮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