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444号原告:缪某。被告:张某。原告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缪某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罗淼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