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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444号原告:缪某。被告:张某。原告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缪某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罗淼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