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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常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翁高龙与徐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高龙,徐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常商初字第70号原告:翁高龙,退休职工,住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西路***号。委托代理人:樊厚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良,常山县天马镇梅园小区80幢东单元402室。原告翁高龙诉被告徐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建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高龙撤回对被告徐建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40元,减半收取3270元,由原告翁高龙负担。审判员  俞建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吴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