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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5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沈显峰与绍兴精诚橡塑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显峰,绍兴精诚橡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253号原告:沈显峰。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被告:绍兴精诚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柯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450910-1。法定代表人:徐银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建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显峰与被告绍兴精诚橡塑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精诚橡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显峰撤回对被告绍兴精诚橡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沈显峰负担。审 判 长  叶新祥审 判 员  桑伟强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茹亮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