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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2293-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盛盛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枕磊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盛盛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枕磊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93-2号原告:杭州萧山盛盛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92169-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众力村。法定代表人:施桂英,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关兴,系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枕磊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668667)。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大山西村。法定代表人:王国林。本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绍商初字第229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已予以准许并另行制发民事裁定书,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绍兴县枕磊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51×××82账户的冻结措施。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