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与孙××、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孙××,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396号原告: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被告:孙××。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孙××、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长云审 判 员 潘谷明人民陪审员 周 兴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徐锵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