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1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延顺与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延顺,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177号原告:吴延顺,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居民。被告:陈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延顺与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延顺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延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延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 莉审判员 王利鑫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陈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