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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禹民一初字第01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延顺与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延顺,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177号原告:吴延顺,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居民。被告:陈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延顺与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延顺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延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延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 莉审判员 王利鑫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陈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