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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工慈轴承有限公司与胡雨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胡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22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邵列云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