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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新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马电××司与新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马电××司,新昌××××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93号原告:嵊州××马电××司。区。法定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新昌××××机械有限公司。×村。法定代表人:袁××。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马电××司诉被告新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吕美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