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马电××司与新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马电××司,新昌××××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93号原告:嵊州××马电××司。区。法定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新昌××××机械有限公司。×村。法定代表人:袁××。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马电××司诉被告新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吕美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