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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长富与陈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富,陈楚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047号原告李长富,溪乡渡头村沿山南路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慧,玉环县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楚国,浦镇小塘村漩沙路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富与被告陈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李长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长富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