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长富与陈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富,陈楚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047号原告李长富,溪乡渡头村沿山南路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慧,玉环县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楚国,浦镇小塘村漩沙路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富与被告陈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李长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长富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