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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新忠与被执行人曾保霞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卢军亮提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忠,曾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异字第6号案外人卢军亮,申请执行人刘新忠,被执行人曾保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忠与被执行人曾保霞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卢军亮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卢军亮于2010年3月2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卢军亮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案外人卢军亮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员  孙红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李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