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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杭州宇吉印刷有限公司与杭州天缘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宇吉印刷有限公司,杭州天缘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335号原告:杭州宇吉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修林。委托代理人:张珉。被告:杭州天缘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明杰。原告杭州宇吉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吉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天缘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缘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吉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宇吉公司诉称,依约为天缘公司加工制作药品纸盒,至今尚有款项45852.5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天缘公司支付款项45852.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天缘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宇吉公司提交证据如下:2008年10月27日增值税发票、2009年7月31日对帐函、2009年10月14日企业询征函。证明宇吉公司与天缘公司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及尚欠款项45852.5元。被告天缘公司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天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宇吉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宇吉公司与天缘公司之间发生加工承揽关系,由宇吉公司为天缘公司加工制作药品纸盒。2009年7月31日,双方经对帐后,天缘公司盖章确认欠宇吉公司款项45852.5元。至今天缘公司未及时付清款项,宇吉公司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宇吉公司与天缘公司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加工承揽合同,但宇吉公司依约履行了加工制作义务,天缘公司收货对帐后盖章确认欠宇吉公司款项45852.5元,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由于天缘公司未及时付清余款,已构成违约,现宇吉公司要求天缘公司支付款项45852.5元之诉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天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缘药业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宇吉印刷有限公司人民币45852.5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杭州天缘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杭州天缘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