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拍卖有限公司与张××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拍卖有限公司,张××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88号原告:浙江××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心××层。法定代表人:周××。原告:浙江××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洪×。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拍卖有限公司、浙江××拍卖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拍卖有限公司、浙江××拍卖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拍卖有限公司、浙江××拍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7元减半收取3053.50元,由原告浙江××拍卖有限公司、浙江××拍卖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泓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