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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82号原告:余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孙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