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82号原告:余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孙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