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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电××部××司与无锡市××实业有限公司××司、无锡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部××司;无锡市××实业有限公司××司;无锡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80号原告:杭州××电××部××司,××轮渡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无锡市××实业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无锡市锡××路××号。负责人:李甲、李乙。被告:无锡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桥镇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部××司诉被告无锡市××实业有限公司××司、无锡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电××部××司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电××部××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电××部××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泓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