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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大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大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嘉善大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体育北路51号。法定代表人:江桂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海斌,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南苑路58号。法定代表人:郁伟华,职务:镇长。本院于2010年1月5日受理原告嘉善大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故原告嘉善大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大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34元,减半收取计1356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范爱民审判员  沈定连审判员  洪 亮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倪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