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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禹民一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建好与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好,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004号原告:陈建好,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表人:郭政新,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于杰,该医院人事科科长。委托代理人:余小权,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好诉被告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建好负担。审 判 长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殷凌云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