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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4民初8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4民初85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鹰,男,汉族,1979年3月17日生,住上犹县东山镇下西村路29号。身份证号码:362125197903170050。 被申请人: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09899357。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鹰与被申请人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本院作出(2019)赣0724民初857号和(2019)赣0724民初857号-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银星支行,户名: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5×××59),冻结金额以244782.6元为限,冻结期间为1年。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鹰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鹰以被申请人已完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金额以244782.6元为限、冻结期间为1年的冻结措施(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银星支行,户名:赣州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5×××59)。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荣标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顾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