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富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甲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富商初字第537号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徐甲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韦卿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及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宣判。原告徐甲起诉称:2008年2月5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徐甲借款66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书面确认其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现原告向被告陈某某催讨,被告陈某某认欠不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6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某某立即归还借款36000元。原告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据一份,证明被告陈某某于2008年2月5日向原告徐甲借款66000元的事实。被告陈某某答辩称:被告陈某某于2009年1月23日归还原告徐甲借款30000元,至今尚欠36000元。被告徐乙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收条一份,证明被告陈某某于2009年1月23日归还原告徐甲借款30000元,至今尚欠36000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陈某某对原告徐甲提供借条一份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徐甲对被告陈某某提供的收条一份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2月5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徐甲借款66000元,当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事项。事后被告陈某某于2009年1月23日归还原告徐甲借款30000元,尚欠36000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徐甲催讨无果。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徐甲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某某至今尚欠原告徐甲借款36000元,有借条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凭,应予认定。现被告陈某某经原告徐甲催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归还借款,显属不当,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徐甲要求被告陈某某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归还原告徐甲借款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审判员 黄韦卿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杨鑫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