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潍商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康玉德与黄百孝、李焕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玉德,黄百孝,李焕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潍商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玉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百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焕贞。上诉人康玉德因与被上诉人黄百孝、李焕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09)昌商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玉德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康玉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玉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康玉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审 判 员 邢伟明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