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叶红玲诉被告李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红玲,李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叶红玲,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祥,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红玲诉被告李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红玲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红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郭蓉英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铁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