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宏兴、西安国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建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平、高昕,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宏兴,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国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东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宏兴、西安国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4322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7161元。审判员 何欢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李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