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行受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叶茂良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茂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温瑞行受初字第4号起诉人叶茂良。2010年3月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叶茂良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我国的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和公款旅游等“三公消费”几乎占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一直为百姓所诟病。2006年8月,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宏观政策动向课题组引用的数字显示,2004年全国公款吃喝3700亿元,公车消费3986亿元,公款出境旅游性消费2400亿元,三项相加“三公消费”达一万多亿元,现如今还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2008年5月1日起,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的监督权等合法权利,起诉人一直个人自费进行有关政府部门“三公消费”调查研究。2010年1月22日起诉人向被起诉人瑞安市国家税务局当面递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所申请内容为“2008年度本单位购买汽车费用,公务车、领导专车台数,车辆维护费用,燃油费用,专职司机工资支出数额等具体情况”、“2008年度本单位单位人员职务消费,公款报销,公务接待,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公款出国等具体信息”。被起诉人收到申请后于同日出具受理回执(2010年第1号)。2010年2月9日,被起诉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2010年第1号),认为“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受理公开范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部门(单位)将从2010年2月9日起提供你所申请的信息”。根据起诉人申请时的要求,被起诉人提供信息的方式为“注意查收邮件”,随同决定书一起送达起诉人仅有一张答复。起诉人认为:一、答复中“我局2008年公用经费总额比上年压缩写5%”、“车辆总数比省局核定数少3辆”等答复内容,因被起诉人未提供“上年公用经费总额”、“车辆总数省局核定数”等原数据,为根本无法核实的无效数据,属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二、起诉人申请内容中被起诉人2008年度“职务消费,公款报销,公务接待,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公款出国”等申请内容,被起诉人仅以“其他各类公务列支也均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敷衍了事,属于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不清。被起诉人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作出公开决定后又不提供真实信息(数据)的行为,起诉人认为已经侵犯了起诉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益,故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就起诉人申请内容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答复内容并继续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以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为原则,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为补充。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指向对象应当是社会公众,具有对象不特定性,对于这种主动公开的行为,不属于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通过行政内部监督予以救济。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应当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即起诉人应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起诉人与其申请事项无利害关系。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叶茂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文忠审判员  郑慎勇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潘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