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657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 判 长 韩家娓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诸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