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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657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 判 长  韩家娓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诸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