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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范友宝与淳安千岛湖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淳安县房地产管理处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友宝,淳安千岛湖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淳安县房地产管理处

案由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8号原告:范友宝。委托代理人:胡建中。委托代理人:俞舟丹。被告:淳安千岛湖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长龙。委托代理人:毛贤兵。被告淳安县房地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徐建君。委托代理人:胡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友宝与被告淳安千岛湖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淳安县房地产管理处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友宝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友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3元,减半收取8451.5元,由原告范友宝负担。审 判 长  唐 高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潘沁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