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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尹某,又名慧芳,系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穆将王村居民。被告刘某,系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穆将王村。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亚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其与被告登记结婚后,被告常因琐事殴打自己,但自己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数次写保证书表示悔改,自己均原谅了被告。但2009年6月,被告又因琐事殴打自己,自己无奈离家在外生活,春节期间回母亲的租住处过年,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和外债。被告刘某承认登记结婚后与原告发生矛盾后,写了保证书等属实,亦承认2009年6月与原告打架,辩称,自己因在工地工作,又逢手机没电,受到原告误解后,自己屡次给原告解释未果,情绪失控打了原告,事后,亦很后悔,为了缓和矛盾,其搬到原告母亲租住处居住至今,现表示今后再不动手打原告,将自己的收入交给原告统一管理,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和外债。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因琐事与被告发生矛盾后离家,在外生活,春节期间回到母亲租住处与母亲过年。被告在原告离家后,为缓和双方的矛盾搬去原告的母亲租住处至今。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以来,虽有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原告应以家庭为重,不应坚持离婚之诉讼请求;被告亦应落实自己在法庭的承诺,与原告共建和睦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答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