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55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宁夏××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宁夏××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554-2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章××、沈××。被告:宁夏××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号。法定代表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4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2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830元,合计人民币6853.5元,由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汪骏华审 判 员 许钟军人民陪审员 高 丽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俞青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