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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155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宁夏××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宁夏××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554-2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章××、沈××。被告:宁夏××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号。法定代表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4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2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830元,合计人民币6853.5元,由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汪骏华审 判 员  许钟军人民陪审员  高 丽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俞青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