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福鼎市永大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谢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永大合成革有限公司,谢正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97号原告:福鼎市永大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星火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岩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炘,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勇,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正辉,省温岭市城西街道下蔡村2-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鼎市永大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鼎市永大合成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91元,减半收取4445.5元,由原告福鼎市永大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人民陪审员 姜冬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胡王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