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占正河与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正河,戴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150号原告:占正河,1971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巨化昌苑村4幢403室。被告:戴建华,成年,乡戴家村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正河与被告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占正河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正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占正河负担。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吴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