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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占正河与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正河,戴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150号原告:占正河,1971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巨化昌苑村4幢403室。被告:戴建华,成年,乡戴家村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正河与被告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占正河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正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占正河负担。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吴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