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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庆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县营林公司与姚某某、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县营林公司,姚某某,何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庆民初字第53号原告浙江省××县营林公司,住所地庆元县××××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某某。被告姚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县营林公司诉被告姚某某、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经核查,认为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被告何某某无关,拖欠租金应由被告姚某某负责偿还,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县营林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陈运文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吴素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