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311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张垒垒与江苏苏博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垒垒;江苏苏博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11民初402号原告:张垒垒,男,1983年10月7日,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涛,江苏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晖,江苏岸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苏博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宿迁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施琦。原告张垒垒与被告江苏苏博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张垒垒诉称,不服宿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宿某案字[2019]第131号相关裁决,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院立案后,发现江苏苏博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宿某案字[2019]第131号裁决书,已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沈广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汪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