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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枫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骆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骆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枫民初字第28号原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骆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骆某某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讼争的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关联性及损害后果的价值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事实暂时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何炯珉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沈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