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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青岛中一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一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四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青岛中一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青岛市。被告安徽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无为县无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一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中一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宣运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陈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