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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巍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东巍民初字第34号原告:马某。被告:赵某甲。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决定由审判员张晓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马某、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马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子赵某乙、赵某丙、赵丁均某。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婚后第三年开始,由于被告赌博成性,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关系恶��,原告出于为年幼的子女考虑忍受多年。现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证明上述诉称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被告赵某甲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告起诉状中所述不是事实,我们结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还好的。去年四、五月份,原告脑溢血生命垂危,三个儿子送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出院回家后,我们一直共同生活,而且被告也一直烧饭给原告吃,故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被告赵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生育长子赵某乙、次子赵某丙、幼子赵某丁,三个儿子现均已成家。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具备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四十余年,共同养育子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实属正常,只要原、被告均能以家庭及子女利益为重,互谅互让,完全可以和好。原告主张的离婚理由并无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本案不存在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卢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