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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陶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因本案于2009年9月2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莉、王茜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7日,被告人陶某与陶伟、陶远峰、沈亮、吴龙如(以上四人均已判决)在得知自己摆放在嘉善县魏塘镇城东小区善东路一带的赌博机被收掉后,怀疑是有人举报。五人便决定进行报复。当晚,被告人陶某与陶伟、陶远峰、沈亮、吴龙如至城东小区208号底楼东北间陈德贵经营的棋牌室,以拳打脚踢、用臂力器和木棍砸的方式,将他人摆放的一台赌博机砸坏;随后,五人至城东小区373号底楼西北间王开娥经营的游戏室,以同样的方式,将他人摆放的一台赌博机砸坏;后五人又至城东小区385号底楼西北面间辜菊仙经营的游戏室,以同样的方式,将他人摆放的一台赌博机砸坏。以上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庭审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王开娥、辜菊仙、陈德贵等人证言、同案犯陶伟、陶远峰、沈亮、吴龙如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伙同他人目无法纪,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陶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10年3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振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明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