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史某,1984年,2月15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润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九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二0一0年三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庆海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马 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