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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史某,1984年,2月15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润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九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二0一0年三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庆海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马 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