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侯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达成诉被告成都冉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成,成都冉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86号原告王达成,男。被告成都冉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岳革修。原告王达成诉被告成都冉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达成、被告法定代表人岳革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达成诉称,原告在郫县新民场镇永盛村9组租地种植台湾二号草坪。2009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购买草坪280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5.8元,共计金额16240元。被告已支付8600元,尚欠货款764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了欠款单,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6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成都冉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约定每车700方的草坪,但实际原告仅提供每车500方,双方曾因此发生纠纷且到温江云溪派出所进行调解,但未达成协议。故被告认为货款应扣除不足部分。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达成长期从事草坪种植。2009年11月10日,被告前往原告处购买草坪4车,约定每车700方,每方5.8元,共计16240元。被告当即向原告支付8600元,尚欠货款7640元,并当即向原告出具《订购台湾二号草坪欠款单》,其上加盖了被告成都冉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岳革修签名并加盖私章。此后,因双方对所提供草坪数量产生争议,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由《订购台湾二号草坪欠款单》及庭审笔录附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遵照执行。现被告已向原告出具《订购台湾二号草坪欠款单》确认“已购草坪4车,每车700方”,并确认尚欠货款7640元,但被告于庭审中辩称原告所提供草坪数量不足,而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对被告此项答辩理由不予采信,被告应按照其欠款单所确定的欠款金额7640元向原告支付货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冉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达成支付货款7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成都冉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赖武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