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齐与被执行人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齐,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齐,男,1952年8月9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平水镇车站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杨学夫,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国齐与被执行人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安分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刘海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