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磐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磐商初字第5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章女、陈甲、XX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陈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审判员 王军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黄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