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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磐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磐商初字第5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章女、陈甲、XX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陈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审判员  王军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黄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