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商初字第333号原告:傅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甲。被告:戚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某某、楼某某。原告傅某某与被告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森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甲、被告委托代理人楼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某某诉称:被告通过朋友王乙介绍,于2008年12月10日和2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3万元和2万元,合计5万元。三方签订了二份借款合同,被告出具二份借条,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但到期后被告均未按约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此后,原告多次电话催讨,被告则故意躲避。为此,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支付利息1万元。诉讼费应由被告负担。被告戚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鉴于本案存在赌博性质,对借款的真实性需要法庭调查以后才能确认。如果本案系赌债,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请求主张,向本院提交署名戚某某的2008年12月10日、12月23日《借款合同》和《借条》各二份。以证明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3万元和2万元,现金交付,借期一个月,约定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如逾期归还,原告可另行向被告每月收取借款总额5%违约金的事实。原告同时确认,借款合同和依附的借条上戚某某之名,包括身份证码均由被告自己书写。针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代理人质证认为,因被告本人未出庭,对该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法确认。并认为该借款关系可能是赌债。被告为证明辩称主张,当庭提供由被告本人书写的“债务清单”一份,要求证明清单上涉及到一些赌债,所以,本案被告债务也涉及赌债。针对被告所举证据,原告质证认为,该清单上所记载的内容是被告与其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即由被告签名原告持有的《借款合同》和所依附的收取借款的《借条》原件,被告代理人以被告未到庭无法确认该书证的三性,系自愿放弃质证权利的意思表示,应认定该书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原告要求证明的待证事实相关联,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所举证据,即由被告书写的债务清单,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法律事实:2008年12月10日,被告戚某某与原告傅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3万元,借期自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当被告逾期归还时,自逾期之日起原告可向被告另行每月收取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当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已收到借款3万元。2008年12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与前列格式相同的《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万元,借期自2008年12月23日至2009年1月23日,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当被告逾期归还时,自逾期之日起原告可向被告另行每月收取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当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已收到借款2万元。现原告持上述书证以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被告则以上列理由相抗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傅某某持有被告戚某某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出具的借据,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被告二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认为本案存在赌博性质,对借款的真实性需要法庭调查以后才能确认的辩称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因被告无有效证据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对该借贷关系认定合法,应受司法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万元,根据借期内的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逾期每月收取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的双方约定,经折算,原告在起诉时对该利息的请求主张,其实际利率没有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可以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戚某某应偿还原告傅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支付利息1万元,合计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列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