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建英与闵龙琪、蔡晓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英,蔡晓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298号原告:陈建英,户籍所在地莲都区水阁街道张村村,现住莲都区正达阳光城12幢404室。被告:闵龙琪,新村14幢503室。被告:蔡晓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英与被告闵龙琪、蔡晓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卫文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 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