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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阮小龙、余姚市阳明建筑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小龙,余姚市阳明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7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小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志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姚市阳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厚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铭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行。上诉人阮小龙为与被上诉人余姚市阳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二初字第2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阮小龙于2010年3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阮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阮小龙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276元,减半收取3138元,由上诉人阮小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雪伟审 判 员  黄信康代理审判员  胡春霞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铃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