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枫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毛某某、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毛某某,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枫民初字第29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钱某某。被告毛某某。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市××××号。负责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毛某某、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申请对原告何某某的人身伤残等级等进行司法鉴定,本案宜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周灵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