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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枫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毛某某、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毛某某,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枫民初字第29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钱某某。被告毛某某。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市××××号。负责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毛某某、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申请对原告何某某的人身伤残等级等进行司法鉴定,本案宜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周灵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