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彰玲与祝国良、孙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彰玲,祝国良,孙琴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452号原告:钟彰玲,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万寿街**号***室。委托代理人:裘斌斌,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春江花园抚月苑*******室。被告:祝国良,西湖区三墩镇庙前街30号被告:孙琴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彰玲与被告祝国良、孙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彰玲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 君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宣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