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黄岩大丰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茂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黄岩大丰汽摩配件有限公司,台州市茂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74号原告:浙江黄岩大丰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西工业园区经三路。法定代表人:王守信,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牟秀军,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宇雷,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台州市茂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三山港码头。法定代表人:顾晨茂。委托代理人:叶可森、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黄岩大丰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茂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黄岩大丰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黄岩大丰汽摩配件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黄岩大丰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黄岩大丰汽摩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秀云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林 晓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