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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朱爱君与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爱君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卫星。委托代理人:张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爱君。委托代理人:朱保华。上诉人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朱爱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4元,减半收取计6657元,由上诉人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黄 嵩审判员  谭 灿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阮美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