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立新与嘉善友钦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新,嘉善友钦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458号原告:张立新。委托代理人:黄庆红。被告:嘉善友钦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伯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新诉被告嘉善友钦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立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曹 律 来源:百度搜索“”